一、 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出馆,特殊情况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审核、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。
二、 各单位外借档案范围仅限本单位形成的档案;外借档案留存总数量不超过50卷;外借期限不超过两周,需要延期的应办理续借手续;已办理过档案外借但到期未归还又未办理续借手续的单位,须将所借档案归还后方可再次进行借阅。
三、 档案的外借和归还,经办人原则上只能是各单位的档案员;特殊情况下,单位负责人也可另指定经办人,但必须是所在单位的正式员工。
四、 外借档案必须详细记录案卷号、档号、内容。字迹要求清晰。
五、 外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。
六、 归还档案时当面检查有无损坏或丢失,然后注销外借手续。
七、 借档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须与档案馆签订《档案外借安全责任书》(详见附件)。
附件:《四川师范大学档案外借安全责任书》
图书与档案信息中心
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
附件:
四川师范大学档案外借安全责任书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等法规要求,现行《四川师范大学档案利用制度》规定如下:
一、档案查阅手续
1.校外单位和个人凭介绍信、工作证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,可以在权限内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。
2.校内单位凭《四川师范大学档案利用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,可以利用规定范围内的档案。查阅本单位档案需出具有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的《申请表》;查阅非本单位的档案,《申请表》上还需立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。
3.查阅的档案涉及技术保密的,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。
4.查阅机密档案和重要会议记录,必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必要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。
5.委托查档,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,凭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亲笔签名的委托书,可以代为查档。
6.查档人必须认真详细做好利用登记。
7.查阅档案一律在阅览室进行,阅后立即归还。
二、档案外借规定
1.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出馆,特殊情况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审核、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。
2.各单位外借档案范围仅限本单位形成的档案;外借档案留存总数量不超过50卷;外借期限不超过两周,需要延期的应办理续借手续;已办理过档案外借但到期未归还又未办理续借手续的单位,须将所借档案归还后方可再次进行借阅。
3.档案的外借和归还,经办人原则上只能是各单位的档案员;特殊情况下,单位负责人也可另指定经办人,但必须是所在单位的正式员工。
4.外借档案必须详细记录案卷号、档号、内容。字迹要求清晰。
5.外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。
6.归还档案时当面检查有无损坏或丢失,然后注销外借手续。
7.借档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须与档案馆签订《档案外借安全责任书》。
三、档案实体的补充或调整
各立卷单位在利用档案过程中,若发现原始档案确实有遗漏、缺失、错误等情况,需要补充或调整,请书面详细说明原因和调整方案,并将补充材料另行装袋,按照正式的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移交档案馆初审。档案馆将在呈送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,将原始档案进行替换或者补充。
四、责任追究
借档单位和个人须绝对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,不得遗失档案,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,严禁涂改、污损、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,不得将档案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公布或泄露,不得逾期不归还档案,违者将上报学校,按照国家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进行处理,视情节轻重处罚形式主要有:
1.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;
2.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,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;
3.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。
本单位及本人已认真学习了以上条款,现郑重承诺,绝对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,绝不发生以下行为:
(一) 损坏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;
(二) 违反保密规定,擅自提供、抄录、公布档案;
(三) 涂改、污损、抽拆、增删、伪造档案;
(四) 出卖、赠送、转借、交换档案;
(五) 逾期不归还档案;
(六) 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若发生以上行为,本单位及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外借经办人:
所在单位负责人:
所在单位:(签章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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