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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师范大学档案利用制度
[四川师范大学档案馆]  [手机版本]  [扫描分享]  发布时间:2012年5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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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 校外单位和个人凭介绍信、工作证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,可以在权限内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。

二、 校内单位凭《四川师范大学档案利用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,可以利用规定范围内的档案。查阅本单位档案需出具有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的《申请表》;查阅非本单位的档案,《申请表》上还需立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。

三、 查阅的档案涉及技术保密的,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,涉及重大问题的,必须报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。

四、 查阅机密档案和重要会议记录,必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必要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。

五、 委托查档,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,凭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亲笔签名的委托书,可以代为查档。

六、 查档人必须认真详细做好利用登记。

七、 查阅档案一律在阅览室进行,阅后立即归还。校内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档案时,必须办理外借手续,详见《四川师范大学档案外借规定》。

八、 利用档案者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和完整负责,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,严禁涂改、污损、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,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九、 复制档案材料,必须由档案馆人员办理。出具档案证明必须依据原始档案材料,不得随意变更档案内容。

 

 

附件: 1.四川师范大学档案利用申请表

    2.四川师范大学档案外借规定

图书与档案信息中心

                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